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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执字第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靖执字第022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曾用名李惠霞)。被执行人蒋某。李某与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泰靖桥民初字第06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约定:婚生子蒋宇杭由李某直接抚养,自2013年12月起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蒋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800元。支付方式为:于每月10日前将当月抚养费汇至李某的银行卡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除被执行人有两套房产现无法处置外,目前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泰靖桥民初字第0602号民事调解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瓒审 判 员  蔡明义审 判 员  沈华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陈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