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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民诉前调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灰河分理处与古宏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灰河分理处,古宏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诉前调字第00066号原告: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灰河分理处,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负责人:吴雪飞。被告:古宏昌,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原告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灰河分理处与古宏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庆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思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