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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朱民初字第01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郭荫存诉被告刘红波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荫存,刘红波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朱民初字第01876号原告郭荫存。委托代理人毕振华,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红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荫存诉被告刘红波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荫存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荫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荫存负担。审判员  张惠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