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初字第225号原告王某某,男,1970年06月0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委托代理人高泽芝,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曹某某,女,1978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01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0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泽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在深圳务工时相识恋爱。2003年11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婚后生一子名王某甲、一女名王某乙。2006年10月12日双方补办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后因被告经常上网与网友交往,为此我们发生争吵。2013年1月4日被告离家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原告到广州找被告未果。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请与被告离婚,婚生两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实:①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②原、被告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婚姻事实。③两份QQ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2014年3月7日原告破解被告QQ密码获得被告与网名“春暖花开的遗憾”叫李涛(音)的聊天记录,其中“可儿”的留言就是原告发的。2013年10月27日的聊天记录是被告自己写的。被告未答辩、未质证、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于2001年在深圳务工时相识、恋爱。2003年1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04年10月24日生育一子名王某甲;2006年07月19日生育一女名王某乙,现在两个孩子都与原告母亲在一道生活,都在赵岗上小学。2006年10月12日,原、被告双方在固始县民政局补办结婚证。原告系再婚,与前妻生有一子现年21岁。2010年原、被告不在一起工作,被告在温州瑞安开理发店,原告在温州苍南县工作。后原告发现被告经常上网与网友交往,为此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不再开店,回家领孩子。后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自己回到了四川老家,从此双方很少联系。2013年01月04日被告离家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原告曾联系并找过被告,均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夫妻关系尚能维系,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依法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喻国俊审判员 董志豪审判员 吴未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