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小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根旺与魏连升、张长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旺,魏连升,张长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小初字第5号原告:王根旺,男。被告:魏连升。被告:张长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根旺诉被告魏连升、张长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根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根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根旺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根旺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 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