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执字第6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志华与覃毅,彭先红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公开]解除边控措施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华,覃毅,彭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694-2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华。被执行人覃毅。被执行人彭先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覃毅、彭先红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清偿借款7151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34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覃毅有住房公积金31039.11元未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划)被执行人覃毅住房公积金31039.1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永堂审判员 谢 正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