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桂林市XX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XX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等与赵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XX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XX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赵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768号原告桂林市XX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秦XX。委托代理人卢XX。原告桂林市XX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秦X。委托代理人卢XX。被告赵XX。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XX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XX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诉被告赵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市XX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XX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XX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XX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XX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XX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赵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69元,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384.5元,由原告桂林市XX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XX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国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燕子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