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法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吴常芬申请宣告李家元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常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盘法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吴常芬,女。申请人吴常芬要求宣告李家元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吴常芬之子李家元于1985年离家出走后一直没有任何消息,家人通过各种途径查找至今未果,故向法院申请宣告李家元为失踪人,并指定李家丽为失踪人李家元的财产代管人。经查,李家元,男,汉族,1968年7月22日生,户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庄中村115号,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与李家丽系兄妹关系。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董家湾派出所于2013年1月18日将李家元列为失踪人员查找,现仍未能找到李家元。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2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李家元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家元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故对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家元为失踪人;指定李家丽为失踪人李家元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娅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芸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