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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字第3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国彤建材有限公司与淄博周北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国彤建材有限公司,淄博周北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304-2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国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周北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商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淄博周北热电有限公司将调解书中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查封财产已依法解封,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国彤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商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曹明远执行员  李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