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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研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吴青桃与辜良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青桃,辜良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研民初字第381号原告:吴青桃,女,199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千佛镇。委托代理人:雷敏敏,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辜良国,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仁寿县青岗乡。委托代理人:王鸿帅,男,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负责人:陈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青桃诉被告辜良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青桃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青桃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青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青桃承担。审判员  王嘉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昭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