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344号原告潘某某,男,1990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委托代理人李英伟,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某某,女,1989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潘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潘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潘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国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