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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安陆行非审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喻维望、喻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喻维望,喻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行非审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陆市解放大道78号法定代表人殷道国,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喻维望。被执行人喻莉。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安人口征决字(2014)第061060号《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经告知申请执行人补充相关材料后,于2015年5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安人口征决字(2014)第061060号《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条件。被执行人喻维望、喻莉夫妇收到上述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依法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后又不自动履行征收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法应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安人口征决字(2014)第061060号《安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合法,本院准予执行。审 判 长  朱亚平审 判 员  赵宗文人民陪审员  胡 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军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