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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执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新会申请被执行人王斌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会,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485号申请执行人张新会,女,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富平县到贤镇教育组,教师。被执行人王斌,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西路74号。权利人张新会依据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5)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对该判决书为发生法律效力表示认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新会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建民审判员  王军洲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斌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