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特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陈丽与张义兵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丽,张义兵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特字第00035号申请人:陈丽,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秦绪芳,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义兵,男,汉族。指定代理人:张义春,男,汉族。申请人陈丽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义兵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审判员曾艳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陈丽及委托代理人秦绪芳,被申请人张义兵的指定代理人张义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丽诉称,申请人陈丽与被申请人张义兵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张义兵与张义春系亲兄弟,2015年1月10日被申请人张义兵在家将10岁的女儿溺水死亡,当日万州区公安局对张义兵进行了刑事拘留,并对其进行了精神医学司法鉴定,2015年1月22日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作出万州公刑鉴通字(2015)129号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为:1、张义兵患有抑郁症。2、张义兵在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现张义兵仍在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张义兵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现诉至法院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张义兵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张义春为被申请人张义兵的监护人。经审查:申请人陈丽与被申请人张义兵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张义兵与张义春系亲兄弟,2015年1月10日被申请人张义兵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时对其进行了精神医学司法鉴定,2015年1月22日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作出万州公刑鉴通字(2015)129号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为:1、张义兵患有抑郁症。2、张义兵在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当天张义兵经重庆三峡中心医院门诊诊断为抑郁发作并住院治疗,现尚未出院。2015年4月7日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再次作出万州公刑鉴通字(2015)438号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为:张义兵患有抑郁症(重型),伴扩大性自杀,无刑事责任能力。2015年5月6日本院委托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张义兵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申请人张义兵患有抑郁症(重度),目前处于住院治疗阶段,仍不能完全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本院依据上述事实和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的两份鉴定意见通知书、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的病历、医院诊断结论应认定被申请人张义兵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张义兵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张义春为被申请人张义兵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曾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