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2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2383号原告:孙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英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丹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