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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尹XX与薛XX、薛X、薛XX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XX,薛XX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667号原告尹XX。委托代理人���XX。被告薛XX。被告薛XX。被告薛XX。本院在审理原告尹XX与被告薛XX、薛X、薛XX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尹XX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XX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姜耀辉书记员  王洪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