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丽阳与王斌、康瑰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阳,王斌,康瑰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309号原告王丽阳,女,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西显,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斌,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康瑰宝,女,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燕,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边梦巧,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阳诉被告王斌、康瑰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丽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1970元,由原告负���。审判员 董亚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靖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