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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王某。被告: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佀同猛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人民陪审员  付长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