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刘少文与孙丽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文,孙丽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乐民初字第928号原告:刘少文,男,1979年3月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青坨营镇。被告:孙丽娜,女,1978年9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王滩镇。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代表人:杨国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大伟,男,1983年7月生,汉族,职工,现住该公司宿舍。原告刘少文与被告孙丽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誉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少文、被告孙丽娜、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大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少文诉称:2012年5月31日,原告刘少文驾驶冀BP62**、冀BBL**挂号重型半挂货车顺滨海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小河子桥西施工路段,按导向标志进入中心隔离带南侧右侧车道行驶,行驶到驶回原车道变道口刘少文未变回原车道,继续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滨海大道德龙钢厂东与对向行驶赵成驾驶的冀BU06**、冀BLQ**挂号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赵成及乘车人程勇当场死亡、刘少文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刘少文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成承担次要责任,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孙丽娜系冀BU06**、冀BLQ**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的车主,该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刘少文各项损失共计4661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孙丽娜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被告孙丽娜是冀BU06**/冀BLQ**挂号车车主,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辩称:在核实冀BU06**/冀BLQ**挂号车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营运证合法有效前提下,被告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休息治疗期及休息期间需陪护一人的法医鉴定结论不认可。对护理人员误工证明真实性有异议。原告误工费主张无证据。诉讼费、鉴定费不承担。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31日5时41分,原告刘少文驾驶冀BP62**/冀BBL**挂号重型半挂货车,顺滨海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小河子桥西施工路段,按导向标志进入中心隔离带南侧右侧车道行驶,行驶到驶回原车道变道口处刘少文未变回原车道,继续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滨海大道德龙钢厂东与对向行驶赵成驾驶的冀BU06**/冀BLQ**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赵成及乘车人程勇当场死亡、刘少文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少文承担主要责任,赵成承担次要责任,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冀BU06**/冀BLQ**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乘车人程勇不承担责任。2012年11月28日,经滦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刘少文之损伤属轻伤。自受伤之日起休息六个月。休息期间需陪护一人。刘少文受伤前系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误工费参照河北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行业职工工资每天129.45元计算。刘少文受伤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为23301元。原告刘少文受伤期间由李素琨护理,护理人员李素琨系唐山瑞拓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护理费参照河北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行业职工工资每天89.16元计算。护理人员李素琨护理原告受伤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为16048.80元。原告刘少文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960.13元,误工费23301元,护理费16048.8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42509.93元。冀BU06**/冀BLQ**挂号车车主系被告孙丽娜,该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共计22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共计2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共计4000元。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以上经查证属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及鉴定意见可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刘少文驾驶冀BP62**/冀BBL**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与赵成驾驶的冀BU06**/冀BLQ**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赵成及乘车人程勇当场死亡、刘少文受伤的交通事故,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少文承担主要责任,赵成承担次要责任,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冀BU06**/冀BLQ**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乘车人程勇不承担责任,客观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因冀BU06**/冀BLQ**挂号车车主系被告孙丽娜,该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对于原告刘少文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少文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42509.93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刘少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37元,由原告刘少文负担13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已由原告垫付,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誉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於垚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