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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中法民二终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沈新园与吴楠、刘金胜、王和平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新园,吴楠,刘金胜,王和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中法民二终字第000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新园,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楠,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邵文娟,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金胜,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原审被告:王和平,男,195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上诉人沈新园与被上诉人吴楠、原审被告刘金胜、王和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沈新园、被上诉人吴楠及其委托代理人邵文娟、原审被告王和平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刘金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彦敏代理审判员  王利霞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晨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