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执民字第2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永康市锐程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海拓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永康市锐程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海拓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快马工贸有限公司,程伟,程美飞,应勇江,李晓华,程征宇,程天胜,程凯,王理未,程舍予,舒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27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负责人:韩忠。被执行人:永康市锐程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伟。被执行人:永康市海拓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勇江。被执行人:永康市快马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凯。被执行人:程伟。被执行人:程美飞。被执行人:应勇江。被执行人:李晓华。被执行人:程征宇。被执行人:程天胜。被执行人:程凯。被执行人:王理未。被执行人:程舍予。被执行人:舒洁。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永康市锐程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海拓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快马工贸有限公司、程伟、程美飞、应勇江、李晓华、程征宇、程天胜、程凯、王理未、程舍予、舒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制作的(2014)金永商初字第2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274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李昌林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华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