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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吕某诉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648号原告吕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吕某诉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董恩国审 判 员  姜 明人民陪审员  朱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煊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