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吕某诉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648号原告吕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吕某诉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董恩国审 判 员 姜 明人民陪审员 朱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煊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