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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罗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266号原告:罗某,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张某,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在法定期限内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志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