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百永与戚天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百永,戚天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1948号原告张百永。被告戚天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百永与被告戚天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百永于2015年5月27日以被告戚天茂外出务工,地址不详,被告购买轮胎的往来账目需进行核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百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世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