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9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作环、朱陈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作环,朱陈秋,张招明,倪步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984-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被执行人谢作环。被执行人朱陈秋。被执行人张招明,现被羁押,身份证号码:330327198002052875。被执行人倪步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4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作环、朱陈秋、张招明、倪步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4月17日向被执行人谢作环、朱陈秋、张招明、倪步作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谢作环、朱陈秋、张招明、倪步作缴纳执行款10000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朱陈秋、张招明、倪步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535元,执行费14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谢作环、朱陈秋、张招明、倪步作的财产情况,发现车牌号为浙C×××××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登记在倪步作名下,发现车牌号为浙C×××××丰田牌小型轿车登记在谢作环名下,现已被本院裁定查封,但因该车目前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另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谢作环、朱陈秋、张招明、倪步作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作环、倪步作的车辆已被本院裁定查封,但因该车目前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被执行人谢作环、朱陈秋、张招明、倪步作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2014)温苍执民字第2338号执行裁定书、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谢作环、朱陈秋、张招明、倪步作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9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节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先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