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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蒲传武与凤阳县飞翔石粉厂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传武,凤阳县飞翔石粉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435号申请执行人:蒲传武,个体工商户,凤阳县府城通利彩钢瓦厂业主。被执行人:凤阳县飞翔石粉厂。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刘府镇仓张村。负责人:张红飞,该厂厂长。蒲传武申请执行凤阳县飞翔石粉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二初字第003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二初字第00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马可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