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二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方祥勇与杭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祥勇,杭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二初字第00294号原告:方祥勇,农民。被告:杭梅,居民。原告方祥勇与被告杭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祥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祥勇诉称:2013年8月15日,被告杭梅租用原告八组脚手架,租金为每组每天2元,运费20元,租期为547天(自2013年8月15日至2015年2月13日),租赁费8752元,各项费用总计8772元;2013年8月22日,被告杭梅再次租赁原告脚手架两组,租金为每组每天2元,台板2块,租金为每天一块一元,租期为14天(2013年8月22日至2013年9月4日),运费40元,租赁费84元,各项费用总计124元。截止诉讼之日,有八组脚手架去向不明,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赔偿损失4000元。综上,各项费用总计12896元,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杭梅立即偿还。被告杭梅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5日,原告方祥勇、被告杭梅签订《八方脚手架租赁合同书》,约定:“一、乙方租赁甲方门式脚大架8组······五、甲方收取乙方押金(人民币)2元整······六、甲方按每组每天(人民币)2元收取乙方所租物品费用······八、丢失损坏赔偿如下:整组500元······九、物品送达费20元另计。租架日期2013年8月15日。施工地址:溪地城。出租方(甲方):方祥勇。承租方(乙方):杭梅。”截止2015年2月13日,租赁天数为547天,租赁费为8752元(8×2元/天×547天);物品送达费20元,各项费用总计8772元。被告杭梅至今未将八组门式脚大架归还给原告方祥勇。2013年8月22日,原告方祥勇、被告杭梅签订《八方脚手架租赁合同书》,约定:“一、乙方租赁甲方门式脚大架2组······二、乙方租赁甲方台板2块(每块一元一天)······六、甲方按每组每天(人民币)2元收取乙方所租物品费用······九、物品送达运费20元另计。物品拉回运费20元另计。租架日期2013年8月22日。出租方(甲方):方祥勇。承租方(乙方):杭梅。退架日期2013年9月4日。”截止2013年9月4日,租赁天数为14天,租赁费为84元(6元/天×14天);物品送达运费20元,物品拉回运费20元,各项费用总计124元。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原告提供的两份《八方脚手架租赁合同书》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方祥勇与被告杭梅签订的两份《八方脚手架租赁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原、被告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杭梅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对于原告方祥勇要求被告杭梅支付8896元(8772元+12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杭梅应将八组门式脚大架归还给原告方祥勇,如不能归还,则应按合同约定,赔偿原告方祥勇损失4000元。被告杭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梅欠原告方祥勇款8896元(8772元+124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杭梅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八组门式脚大架归还给原告方祥勇;如不能归还,则赔偿原告方祥勇损失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被告杭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梦德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