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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7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潘龙成与李春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龙成,李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797-1号申请执行人潘龙成,被执行人李春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贵民一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潘龙成与被执行人李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春华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春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46×××63帐户内的存款3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聪审判员 王锦荣审判员 何春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繁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