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木民初字第55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34年8月8日出生。被告:徐某某,女,汉族,7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天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