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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县民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苏××诉被告宋××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0446号原告:苏××,女,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宋××,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诉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和好,原告苏××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负担。审 判 员 白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