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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占东诉周彦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东,周彦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904号原告李占东,男1962年8月24日生,现住榆树市。被告周彦和,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东与被告周彦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占东与被告周彦和经协商,双方有和解的意愿,因此,原告李占东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占东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永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