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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刑二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杜松立贪污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松立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鹤刑二终字第8号原公诉机关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松立,男,194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佳木斯代表处主任,现已退休。2014年10月11日因涉嫌贪污被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当日由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执行。2015年4月13日被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被告人杜松立贪污一案,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5)工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松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杜松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开庭审理,于2015年4月15日通知鹤岗市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鹤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15日查阅案卷完毕。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鹤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铁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杜松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1月至2006年2月,被告人杜松立在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佳木斯代表处任主任时,责令本单位出纳员张XX将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拨付给本单位的部分集装箱整理、装卸等费用截留,先后分8笔共截留本单位资金人民币463,633.99元纳入帐外管理。2006年1月春节前,杜松立以探望领导为名,安排出纳员张XX提取帐外资金人民币5万元,并出具借条,后缴纳杜松立自己药费收据冲抵该款。在杜松立退休之前,杜松立指使并伙同张XX等人将帐外资金账目、凭证销毁,案发后,赃款被检察机关收缴并上缴财政。经侦查,被告人杜松立于2014年10月10日在佳木斯市郊区荷兰城小区被检察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检察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1.证人张XX的证言证实,在佳木期四丰信用社开户的佳木斯装卸搬运服务站,是单位领导杜松立安排我开的一个单位账户。为了将中铁集装箱哈尔滨分公司拨付给我单位的整理费,放在账外管理,在账外建立了一个账户。我为了方便存取,我又在四丰信用用我名字建立了一个活期存折。将佳木斯装卸搬运服务站账户的公款存到我个人存折上,花钱从存折上支取。账外款一部分付给车站了,另一部分我们单位临时工资、资金、分公司给我们的办公经费少,不够支出,超出部分用账外款付招待费、油费,修车费、给职工搞福利等花销了。杜松立退休前,他把我找到办公室,徐XX也在场,他说将他在任期间账外花销的账及票据销毁,我们一起找到一个浴池的锅炉房、烧毁了。2005年11月到2006年1月从中铁集装箱佳木斯代表处账上转入佳木斯装卸搬运服务站账户上大约46万元。其中有5万元由杜松立在2006年春节前从我这拿走,他说给上级单位送礼,我交给杜松立的5万元是现金,是从我个人保管的账外资金里取的钱,杜松立说:过年了,给我拿5万元钱,我给上面领导送礼去。杜松立拿给我打的借条。后来给我补了一张支付单,上面写的是什么内容我记不清了。2.证人陈X证言证实,我在佳木斯郊区农村信用联社四丰信用社工作期间,单位有揽储任务,张XX去找我,问我想建个单位账户需要什么手续,我告诉她要建一般账户需要单位财务章,法人名章,法人身份证就行。张XX将一个单位的财务章,她本人名章,她的身份证提供给我,我帮着建了一个跟集装箱装卸有关的单位账户,佳木斯装卸搬运服务站账户20110512597,是2005年11月开户,2006年9月29日销户,凭证中有张XX名章,佳木斯装卸搬运服务站财务专用章,我当时任复核员,发生的业务上也有我的名章。3.书证人事档案、任免文件、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杜松立系军转国企干部,具备贪污罪主体条件。4.书证企业营业执照、文件证实,中铁集装箱佳木斯代表处属国有企业单位5.书证中铁集装箱佳木斯代表处向佳木斯装卸搬运服务站帐户转账8笔,共计人民币463,633.99元6.银行张XX个人存款支取明细证实,本案认定贪污五万元所支取的时间和数额。7.鹤岗市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罚没物资上缴清单证实,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对涉案赃款5万元扣押并上缴工农区财政。8.被告人杜松立对上述事实亦供认不讳,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一致。9.中铁集团集装箱运输统计流程证实,本案所截留的帐外款的来源和过程。10.佳木斯铁路医疗保险分中心、中铁集装箱佳木斯代表处出具证明证实,杜松立在北京安贞医院因腹部主动脉瘤住院治疗发生费用没有报销。1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住院病案及门诊病历手册证实,被告人杜松立于2005年10月进行主动脉闭塞手术治疗。12.立功受奖证书证实,杜松立在部队期间立三等功,表现良好。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松立作为单位领导,指使财务人员截留公款46万余元,并将其中5万元借出用于个人医疗生活费用,后期指使财务人员销毁账目,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量刑,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贪污罪,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杜松立的辩护人提出,根据工作流程和发放程序,该帐外款在截留过程中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化,所有权是归垫付款货主所有而非公款。本院认为,该款系下拨给各个车站付劳务费款项,佳木斯代表处在发放环节中截留,属于国有公司管理经手私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视为公款,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杜松立的辩护人提出,杜松立最初借款五万元是为单位沟通关系,但因手术后身体原因没有去成,又因医药费没有报销,杜松立挪用帐外小金库用于缴纳医药费,属于挪用公款行为。本院认为,杜松立借款后又缴纳个人医药费,后又销毁会计账目,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鉴于被告人杜松立当庭能如实供述犯罪,自愿认罪,平素表现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案发后赃款全部归还,同时考虑被告人杜松立犯罪时间已经将近十年,贪污的数额刚刚达到5万元,故可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根据被告人杜松立的犯罪情节、手段以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判决认定被告人杜松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杜松立以其在未履行财务手续的情况下为自己报销药费应属违纪行为、本案所涉款项所有权为货主所有而非公款、其不构成贪污罪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杜松立贪污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杜松立贪污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杜松立提出的本案所涉款项所有权为货主所有,非公款的上诉意见。经查,本案所涉款项系由中铁集装箱总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逐级拨付至上诉人所在的中铁集装箱总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佳木斯代表处,该款来源于国有公司,并由该国有企业的分支机构实际管理,其性质属于公共财产。故对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杜松立提出的其系国有企业干部,依法应当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其未履行财务手续为自己报销药费不构成贪污罪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杜松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所截留公款中的五万元非法占有并采用“支付单”的形式予以冲抵,且销毁有关账薄,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贪污罪,医疗费用是否报销不影响其构成本罪。故对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煜代理审判员 陈 博代理审判员 李羽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