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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省贤与张富生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省贤,张富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张省贤,男,汉族,生于1959年9月29日,住宝鸡市凤翔县陈村镇东街一组13号,证件号码610322195909293636。被执行人张富生,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19日,住宝鸡市红光公司8栋4单元9号,证件号码61030319621219451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省贤与被执行人张富生继承纠纷一案中,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宝中民一终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省贤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8000元、诉讼费540元、执行费328元。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宝中民一终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引社审 判 员  张 晶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国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