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刑执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田振抢劫、盗窃、盗窃、抢夺枪支、弹药、危险物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沧刑执字第677号罪犯田振。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日作出(2009)河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振犯抢劫罪、盗窃罪、盗窃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至2025年12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于2012年10月1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7月20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5年5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田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五次、记功奖励一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一年七个月。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合法,材料齐全、属实,罪犯田振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11月30日至2014年10月20日期间共获表扬奖励五次;2015年1月20日获得记功奖励一次;2013年、2014年分别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闫海林、于海涛及罪犯证明人赵景起、李国兴的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可予以减刑。考虑该犯触犯多个罪名以及犯罪情节,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及并处罚金六万元不变。(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3年3月2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超审判员王春利代理审判员葛淑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文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