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商辖终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山东威特变压器厂与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山东威特变压器厂,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商辖终字第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威特变压器厂。原审被告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上诉人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4)青法商初字第140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东营市东营区,合同履行地在东营市河口区,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编号为2012.06.10的《产品购销合同》第七条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原告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依据该约定,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作为原告方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昌格审 判 员 郭良军代理审判员 张锡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七日书 记 员 付玉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