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牙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敏与刘月红、杨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刘月红,杨振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牙民初字第819号原告王敏,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告刘月红,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告杨振宇,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诉被告刘月红、杨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敏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敏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门金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