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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牙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敏与刘月红、杨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刘月红,杨振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牙民初字第819号原告王敏,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告刘月红,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告杨振宇,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诉被告刘月红、杨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敏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敏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门金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