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繁执字第0029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梅刚与被执行人姚光荣、吴秀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梅刚,姚光荣,吴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29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潘梅刚,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姚光荣,男,1965年6月1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吴秀兰,女,1965年11月28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潘梅刚与姚光荣、吴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潘梅刚对被执行人姚光荣、吴秀兰财产举证及本院财产调查等,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一次性付款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忠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