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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黄平与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平,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黄平,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姬家管委会,村民。被执行人惠磊,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姬家管委会,村民。申请执行人黄平与被执行人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高民一初字第00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平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30000元。本院于2014年2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惠磊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黄平25000元,双方均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高民一初字第007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雪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