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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陆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陆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民初字第780号原告: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康鑫梵石花园1号楼。法定代表人:黄利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荣亮,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陆冠,女,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慈溪市康鑫梵石花园17幢4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280198508216143。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浙江梵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郑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