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异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孔令翠等与赵承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异字第35号异议人(案外人)孔令翠,女,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葛涛,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系孔令翠之夫。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阴县锦水河中段龙山小区**号。法定代表人刘绍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广平,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执行人赵承元,男,汉族,住平阴县东阿镇。被执行人葛传祥,男,汉族,住平阴县东阿镇。被执行人葛传行,男,汉族,住平阴县东阿镇。被执行人葛涛,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承元、葛传祥、葛传行、葛涛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5)平执字第530-1号执行裁定书,案外人孔令翠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案外人)孔令翠称,我个人帐户(平安银行2000113190211、工商银行6222021602025666530)内的存款被法院冻结,但我不是被执行人,我夫葛涛在该案中的债务是婚前所形成。且借款人有能力还款,应先执行借款人和与他有较近关系的其他担保人,不应先执行葛涛。不应冻结我的帐户,请求解除冻结。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葛涛在案件中是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存在执行顺序的先后之分。法院执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解除对其帐户的冻结。本院查明,2012年5月21日平阴县公证处出具(2012)平阴证经字第323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经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对该公证书立案执行。2015年5月7日本院作出(2015)平执字第53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葛涛配偶孔令翠的个人帐户存款(平安银行2000113190211内资金592.43元、工商银行6222021602025666530内资金1089.53元)至25万元止。案外人孔令翠不服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内容同前。另查明,(2012)平阴证经字第323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确认葛涛所担保债务形成日期为2012年5月16日,其为连带责任保证。孔令翠与葛涛登记结婚日期为2013年3月22日。本院认为,葛涛婚后其妻子名下的存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葛涛作为被执行人,其妻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依法可以查封。葛涛所担保的该项债务形成于婚前,则婚后妻子名下的共同财产可以执行其中的一半份额,如对此有异议,可依法提起诉讼确认。由于葛涛所担保的债务为连带责任担保,其所称应先执行其他被执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案外人)孔令翠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赵 岭审 判 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张博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志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