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林庆伟诉被告姜守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庆伟,姜守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735号原告林庆伟,男,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苏桂君,系辽宁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守财,男,195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庆伟诉被告姜守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庆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庆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庆伟承担。审判员 赵雨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