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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林庆伟诉被告姜守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庆伟,姜守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735号原告林庆伟,男,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苏桂君,系辽宁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守财,男,195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庆伟诉被告姜守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庆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庆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庆伟承担。审判员  赵雨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