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6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子盟与孙长春、故城县铭瀚裘革制品有限公司、张娴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盟,孙长春,故城县铭瀚裘革制品有限公司,张娴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664-1号原告:赵子盟被告:孙长春被告:故城县铭瀚裘革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茂芝,经理被告:张娴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子盟与被告孙长春、故城县铭瀚裘革制品有限公司、张娴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子盟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孙长春、故城县铭瀚裘革制品有限公司、张娴娴的财产保全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孙长春、故城县铭瀚裘革制品有限公司、张娴娴名下银行存款37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