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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闫玉涛与河北思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玉涛,河北思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市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闫玉涛被执行人:河北思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闫玉涛申请执行河北思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中,已将执行标的款给付申请人。申请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我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邯丛劳人裁字(2015)5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华伟执行员  陈宝山执行员  张保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