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连云港威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凯泵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威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江苏金凯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321号原告连云港威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灌南县堆沟港镇化工园区6号。法定代表人陈晓东,总经理。被告江苏金凯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生祠镇红光邮政支局南100米。法定代表人钱洪燕,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威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凯泵业有限公司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威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展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