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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商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通辽开鲁县农电公司与开鲁县大榆树镇联丰村村民委员会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开鲁县农电公司,开鲁县大榆树镇联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商初字第00025号原告通辽开鲁县农电公司,住所地开鲁县。法定代表人李志明,系经理。委���代理人李连生,系通辽开鲁县农电公司职工。被告开鲁县大榆树镇联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开鲁县大榆树镇联丰村。代表人马文华,系村主任。原告通辽开鲁县农电公司与被告开鲁县大榆树镇联丰村村民委员会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凡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李连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鲁县大榆树镇联丰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通辽开鲁县农电公司诉称,被告有自来水机井一眼,用于村民生活用水,自2012年5月至2012年12月八个月时间,未向我公司缴纳电费,欠费共2250.87元。经我公司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电费欠款22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开鲁县大榆树镇联丰村村民委员会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被告欠原告电费款2250.00元的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电费收据8张在卷佐证,故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电费的事实清楚,被告应依合同约定给付原告电费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开鲁县大榆树镇联丰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开鲁县农电公司电费款225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开鲁县大榆树镇联丰村村民委员会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被告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可在履行期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如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案件上诉费50.00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凡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丽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