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418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碧,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黄某。委托代理人袁泽福,黄石市西塞山区八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郑庆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