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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常州优文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常州市鹰皇冠进出口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76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负责人蒋敏,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常州优文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巧妹。被执行人常州市鹰皇冠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春寅。被执行人常州市杰文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冠华。被执行人常州市光明轴承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牟巧妹,女,1950年2月15日生。被执行人刘冠华,女,1984年4月7日生。被执行人钱佳华,男,1963年8月24日生。被执行人陈玉秀,女,1963年2月23日生。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常州优文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常州市鹰皇冠进出口有限公司、常州市杰文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常州市光明轴承有限公司、牟巧妹、刘冠华、钱佳华、陈玉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天商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常州优文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3962338.88元、利息202948.22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5月7日)、自2014年5月8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常州市鹰皇冠进出口有限公司、常州市杰文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常州市光明轴承有限公司、牟巧妹、刘冠华、钱佳华、陈玉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单位、个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州优文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415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598元,公告费800元,由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负担1764元,由常州优文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常州市鹰皇冠进出口有限公司、常州市杰文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常州市光明轴承有限公司、牟巧妹、刘冠华、钱佳华、陈玉秀共同负担4563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天商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曹宏俊审判员  陶 涌审判员  王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亚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