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执字第2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温展辉与覃水荣、李俭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2442号申请执行人:温展辉,男,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公民身份号码:×××3616。被执行人:覃水荣,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81X。被执行人:李俭爱,女,1967年11月25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夏湾路*号*栋*单元***房,公民身份号码:4404011967********。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765号仲裁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和律师费共人民币32259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6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进行查询,被执行人覃水荣、李俭爱名下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财产通知书,在限期内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珠香法执字第24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志欢审判员袁海平审判员 谢健宇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黄良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