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922号原告:李某,女,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邵佩玲被告:顾某,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原告李某诉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闫咏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邵佩玲、被告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因当时年轻,一时冲动,双方便于2004年5月14日登记结婚。婚前双方已产生了点矛盾,鉴于已登记结婚,还是举办了结婚仪式。2007年9月5日,双方育有一女顾某某。孩子出生后大多数时间是由原告予以抚养和照料。婚后,虽有一定恋爱基础,但由于地域差异、生活习惯的不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矛盾日益显现。尤其是被告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顾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依法分割位于运城市盐湖区中银大道建北桥南口的中国体育彩票代销店及位于运城市盐湖区河东街87号恒隆国际购物中心二期四楼4A399号商铺的20年使用权。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中国体育彩票代销店代销证、票据,拟证明该彩票店于2014年2月20日开办,双方经营彩票店一年的盈利情况;2、收款收据、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物业托管协议及补充协议,拟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运城市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交付11万元,购买了恒隆国际购物中心二期四楼4A399号商铺的20年使用权、收益权,该商铺由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管理;3、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贷款余额单,拟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11月8日抵押贷款,现尚有127865.7元余款未还。被告顾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顾某未提交证据。被告顾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经审查,该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结合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综合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1年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04年5月14日登记结婚。2007年9月5日,双方育有一女顾某某,现就读于运城师范附属小学二年级。婚后,由于地域差异、生活习惯的不同,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些争吵,导致原、被告之间产生矛盾。2013年11月8日原、被告双方办理了抵押贷款,现尚有127865.7元余款未还。2013年11月29日,原、被告购买了恒隆国际购物中心二期四楼4A399号商铺的20年使用权、收益权。2014年2月20日,双方开办了中国体育彩票代销店。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因双方之间缺乏沟通,认为感情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顾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依法分割上述共同财产。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关心、体贴、包容、理解,遇到问题应相互沟通、协商解决,正确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处数年后登记结婚,婚前有一定的婚姻感情基础。现结婚数年且育有一女孩,亦应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为了家庭和谐及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被告应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共同维系和睦、和谐的家庭生活,故应判原、被告不离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退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闫咏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晓英附:1、送达信息法律文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受送达人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方式上诉状递交地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2005办公室2、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