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滕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姚德莲与被告鲁开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德莲,鲁开忠,滕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65号原告姚德莲,女,194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陈爱华,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系原告姚德莲儿子。被告鲁开忠,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滕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南路10号。法定代理人胡桂云,主任。委托代理人朱琳,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龙头西路19号。负责人程海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硕,该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德莲与被告鲁开忠、滕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3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鲁开忠、滕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德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德莲撤回对被告鲁开忠、滕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德莲负担。审 判 长  王延平人民陪审员  徐仁和人民陪审员  杜厚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贾真真 更多数据: